城镇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所需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保登记,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参保。以下参保对象除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外,还需携带其它证明材料和经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参保申请表》: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携带《XX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区民政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2)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4)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和总工会书面证明材料;
(5)孤儿由其监护人携带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的证明;
(6)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及校方开具的书面学籍证明;
(7)外来务工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父母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学籍证明;
(8)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
上述材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上所需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社保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所提供证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参保人员填写《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
3、对当月受理的申请材料,社保所应在当月及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相关证件及表格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并录入计算机;
5、参保人员按上级相关文件缴纳医保费,并另外每人缴纳22元制医保卡费用;
6、居民到参保的社区领取医保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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