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董事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申请公司登记者明知该证明文件失实而利用其骗取公司登记的,仍然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无实有资本或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明确认识;对提交的证明文件具有虚假性,足以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生错误判断也有明确认识;并且还要对实际骗取公司登记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导致注册资本数额与实有资本额不符的,或因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人不具有本罪的故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的认定
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活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注册资本,欺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实际取得公司登记的,才构成本罪既送。取得公司登记不是指营业执照的签发,只有申请人获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实际领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才是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部门,但及时被发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予签发营业执照,或者已签发营业执照,但在未向申请人发放时发现欺骗事实,不再向申请人发放的,都属于申请人未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不构成本罪。增资扩股的场合,未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也是未取得公司登记。
三、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
(1)“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虚报注册资本,即资本不实,表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一致。人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发生公司登记这一结果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规定,取得公司登记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由于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上文就“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哪些构成要件”的问题做出了详细介绍,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