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遗失对账单能当借条吗
不能。借条是合同,但欠条和对账单却不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因此,一份借条就是一份合同,完整的借条往往载明了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利息、还款日期及借款用途及其他一些约定。而对账单则只是基于双方对于债权债务存在共同认识所形成的合意,只是一种结算凭证,在诉讼过程中仍要以其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核心,而不能把这两者等同于合同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账单一般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其作用仅仅是从客观上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而不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还款协议。故《对账单》不能成为A公司与C厂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二、使用对账单代替借条的风险
对账单在实务中有多种形式,如询证函,催收单等,其一般是确认交易双方之间结算款项的凭证,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在签订对账单时,应确保借方单位所盖的是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并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大多是私刻的,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故诉讼中若借方认定财务专用章是假的,贷方很难拿出其他有力证据,最后导致对账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贷方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样的,若是对账单没有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员工签字,诉讼中若借方提出签字人员非本单位员工,而借方又确实未给该员工缴纳社保,贷方也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签字人为借方员工,则这张对账单的签字同样没有效力。
其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方在对账单盖章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对账单中表述不同,最高院对于安徽省高院及河北省高院的请示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批复,其关键点在于是否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对账单就是贷方向借方进行催收,也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在对账单中,应明确载明“应付”、“催收”等相近含义的表述,避免日后的诉讼中因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导致败诉。
三、诉讼中只出示借条的风险
1.借钱时不要认为拿到一张借条就万无一失了。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合同,借条在借款人收到钱之后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时不仅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还应同时出具一张收据,以证明借款人确已收到该笔借款。尤其是以现金出借的,出借金额不大审理法院还能结合其他证据或陈述予以认可,但出借金额超过10万(不同地区标准不同)却没有收据,现金支付也不会有银行转账记录,在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面对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2.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借条中明确写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2年。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初次提出还款之日起计算2年。
在诉讼实务中,各方认可的对账单可以作为债务存在的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借条,也能证明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缺少了担保、保证条款的展示,法院即使支持债权人也有可能无法完全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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