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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依据国家督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可用强制措施,那么被釆取强制措施后职务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釆取强制措施后职务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监督法和公务员处罚法的规定,公职人员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会停职接受调查,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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