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不代表已经结案,还是应当继续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除取保候审后,结案的时间是看案件的进展程度,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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