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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等8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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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应该由法院进行管理,公司机关对这类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具有管辖权的,那么最高检: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等8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高检新规定: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等8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产权保护问题,《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结合落实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要求(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1、【为企业家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不要让需要创新和创造的企业家们在铁笼里带着镣铐跳舞;

2、【真正注重企业家个人的人身财富安全】加强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没有安全感,创造力不足,还会用脚投票;

3、【最终要重塑新型政商关系并建立企业家们对法治的信心】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如果企业家对法治没有信心,那就会使执政者制定的社会治理和运行规则没有预期,社会发展也将停滞和陷入混乱;

4、【最最重要的措施是:公安机关不要乱抓人】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一些政府领导、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长们的手伸的太远了,该收回来了!本次修改,明确了: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8种违法违规情形将严厉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大量的各类涉民企和企业家产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形有: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最高检新规定: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等8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公安机关越权插手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等8种行为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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