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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提供担保有用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16 次  来源:网络

一、欠债不还提供担保有用吗?

1、欠债不还提供担保有用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起算点不同等。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担保人不还钱能不能追回钱?

1、担保人不还钱不一定能追回钱。

担保人要不要还钱还得看情况。要看担保人是做的哪种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是一般保证担保。如果是连带担保,相当于是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当然可以要求担保人替借款人还钱。如果是一般担保,则需要通过法律的程序,如果借款人执行不到后,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所以对于一般担保,如果借钱人跑了,只要还有客观上的还款能力而且能够被法院执行,是不需要担保人还款的。

2、降低担保的风险的方式:

(1)为他人担保前,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个人信誉

一些人因碍于情面,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良好品行、是否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就轻易为其担保,到最后借钱方因无力还贷,自己便背上承重的负担。

(2)为他人担保前,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

当他们的钱借给他时,我们做为中间人担保人也有必要了解一下钱的去向问题。因为做中间担保,如果钱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都会有连带责任。

(3)了解清楚为他人作担保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大家不要以为为他人担保只是一种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在借钱方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履行其债务,承担责任。

(4)看看自己是否有这个承受力

(5)为他人作担保最好立下字据,约定担保的责任

(6)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

债务人如果没有能力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是延期还款事宜,在提出分期、延期申请的时候,如果可以提供担保人,申请被受理的概率通常会高一些。对欠债不还提供担保有用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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