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犯盗窃罪家人可以作证么
1、刑事案件中亲属可以作证,应当由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他们调查取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并且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什么情况下盗窃罪数额减半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数额如何确定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家人可以作证么,具回答是可以作证。如果家人犯了盗窃罪,作为家属应该劝他自首,上交赃物,也许会从轻处罚,并请律师在一旁协助。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