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1、公司担保有无效力按规定进行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果是为其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法定代表人未经以上决议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
2、4种例外情形下,即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了4种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实践中常见的为分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3、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
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需要对公司决议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如果尽到了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相对债权人,担保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未进行审查或者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属于非善意,合同无效。
在这里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没有进行决议形式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有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决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特别是中小微公司实现融资及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现实融资和交易市场中大量存在的行为。作为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理公司担保业务操作中,应做好对公司担保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审查,保存好原始审查证据,以减少对“善意”认定的影响,降低债权人风险。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对外担保的?
1、公司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
三、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人在审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务盖章担保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审查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但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等实质性内容,故债权人仅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担保的潜在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损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对其进行规制。公司为他人担保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决议决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其实公司是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的。但这个担保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要看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担保。若是公司法人越权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此,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