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不执行法院判决,存在失信行为被法院依法列入黑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会列入法院的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以对失信人进行惩戒,那么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撤销公示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失信被执行人会不会被撤销公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的解释,出现失信被执行人不应该列入失信名单、执行完判决等的情形时,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总体来看,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全负荷工作,也很难全部执结,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积压。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异地执行难的最大拦路虎。“两个保护主义”的严重困扰导致了“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司法工作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三)被执行人难找。实践中不乏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举家搬迁,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不完全或实为没有固定资产的皮包公司根本无从查找其下落,不少案件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而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查找;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无法实现债权的一纸空文。
(四)协助执行人难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实中则是具有协助义务的执行单位不予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工作从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沦落为人民法院艰难的请求。有的单位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一些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有各别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五)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的了解和理解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把生效法律文书视为一张白纸,遇到执行往往设法逃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当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少当事人不惜采取暴力反抗的手段,殴打执行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部分被执行人虽不采取极端的对抗手段,但是他们从诉讼阶段就转移隐匿财产,故意掩盖行踪,造成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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