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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主动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咨询:
您好,在国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国应当怎样协调冲突、避免纷争?
律师解答:
您好,按照准据法指向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无论是主动发现还是因管辖权异议而发现,首先都要符合三个条件:1.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若尚未受理的,不存在移送管辖,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应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当然受移送法院是否确实享有管辖权,是移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认为的,且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经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同时,它是程序上的法律行为,要产生程序上的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一经法院移送即生效,管辖被确定。这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如果移送确有错误,由受移送法院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上一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最后重新确定,未作出决定之前,该行政案件仍属受移送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