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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失火罪的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77 次  来源:网络

一、法院对失火罪的裁量标准

是什么法院对失火罪的裁量标准如下:

失火罪既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失火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

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

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

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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