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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要办理换押证?

发布时间:  浏览: 161 次  来源:网络

一、什么情况要办理换押证?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

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是需要换押证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侦查羁押的期限是两个月。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的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若是公安机构要去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将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什么情况要办理换押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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