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盗窃罪如何收集证据
1、可以收集监控录像画面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证据。若店内老板在发现丢失了贵重财物、且室内明显有被翻过的痕迹时,那么店内的监控录像便可以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罪行的证据之一,因此需要第一时间与警方联系并提供店内监控录像所拍摄下的画面作为证据。
2、可以收集有效录音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若是熟人盗窃作案的话,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或通话的方式,诱导对方承认并说出真相,然后再用手机或其他可以录音的器材将双方对话录制下来作为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录音时双方必须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自由谈话,另外录音内容需清晰、并在录音时尽量称呼对方姓名以增加录音可信度,且录音必须是真实、未经过改造或剪接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可以收集犯罪现场中属于的犯罪嫌疑人的痕迹作为有效证据。窃贼在匆忙行窃时常会留下不少犯罪痕迹,例如指纹、脚印、毛发、皮肤组织等等,这些都可以在经过警方采集后,再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脚印、毛发、皮肤组织等等进行核对鉴定,若从犯罪现场中采取的盗窃痕迹与从犯罪嫌疑人身上采集的DNA一样,那么便可将其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证据。
4、收集有效物证可以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若小偷在犯罪现场遗落了犯罪工具、手套或其他物品时,可通过警方将物证进行搜集保管后再进行查对,若其物证确实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物品,那么就可以将其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有效物证。另外如果恰好拍到犯罪嫌疑人闯入室内进行行窃的照片,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5、证人的证词也可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证据。若是有路人恰好在经过犯罪现场时,看见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进行行窃的场面,便可将那个经过并目睹犯罪现场的人作为证人,证人需描述在看见犯罪嫌疑人时的情景、与当时犯罪嫌疑人的穿着、外貌等等作为证词,其证词也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
6、若是搜查到犯罪嫌疑人藏有赃物的地点,可以将赃物作为有效证据。若是通过警方的帮助搜查到犯罪嫌疑人藏有赃物的地点,那么其赃物便可作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并且赃物证据也是用于量刑的比较重要的一样证据,另外如果查到犯罪嫌疑人将赃物也就是钱财大量转账的数据,也可以将其作为销赃证据。
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可以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的证据之一。若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改的迹象,并且承认了犯下盗窃罪行的事实,那么其供述也是可以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证据之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话,恐怕是不足以为犯罪嫌疑人定刑的,因此还是需要其他更多有效证据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三、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盗窃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关于盗窃罪如何收集证据,回答是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出发,可以从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方面确立证据标准。行为人实施盗窃罪原则上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