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冒用签名属于何种罪?
签合同冒用签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他们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合同如果冒用签名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可以按合同诈骗罪来进行判决,轻者处三年以下,重者也是可以按无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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