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批捕到开庭到宣判律师随时能够会见嫌疑人吗?
从批捕到开庭到宣判,原则上律师随时能够会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批捕后嫌疑人依然拒不认罪能够定罪吗?
能够,根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批捕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案件开庭后能够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刑事案件能够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综上所述,在案件还没有最终定罪量刑之前,律师能够根据案情的需要随时随地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律师来讲,律师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意见,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律师不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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