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是发生效力。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如何办
1、作为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条件就是车辆交付,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的交付是指汽车与汽车的钥匙都交付成功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2、此外,车辆所有权转移后,为了避免特殊情况的发生,受让人可以前往车管所或相关部门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可以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3、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
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
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
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
审批相关手续。
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
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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