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履行程序是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是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按约定使用借款,并且偿还借款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履行借款合同的程序是,出借人要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要按约定使用借款,并且按合同的期限偿还借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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