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适用条件:第一,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二,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若认为有碍侦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2、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监视居住的解除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执行居所监视居住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并且监视居住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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