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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主体能是单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90 次  来源:网络

一、传销犯罪主体能是单位吗

单位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人数”如何认定?

“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1、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仅限于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包括传销活动的原始发起者、策划者、操纵者以及“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人员。

2、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在内。

3、组织者、领导者发展了多个传销组织,且层级都在三层以上的,多个传销组织的人数合并计算;

4、组织者、领导者离开原传销组织后,仍然继续从传销组织获利的,其离开后,原传销组织发展的层级和人数,也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和人数;

5、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计算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

6、没有下线的、单纯的消费者,不应计入传销组织人数;

7、同一人证件号、姓名注册的多个账户,不应重复计算人数;

8、借用他人名义作为自己的下线,但没有实际缴纳相关费用以及参与传销活动,不应计入传销组织人数。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传销犯罪主体能是单位吗?答案是否定的,传销案件一般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法律明确规定该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本罪的。另外,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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