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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保证人偿还债务后怎样追偿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可以以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为限,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情形
1、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的;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7、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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