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到判决书执行的问题,而执行判决收的人就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的标的,而被执行人有债权的,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不主张债权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不主张债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债权的,当被执行人不主张债权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代被执行人主张债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则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如何确定是怠于行使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即可以认为是怠于行使其债权,而不考虑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乙未履行合同的义务,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主张了,但未有结果。这种情况甲的债权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就上述事例来说,甲与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丙在甲这里还有未实现的债权,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造成丙的损害,这时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张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在甲方面未实现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债权,对于人身性的等非财产性的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分配权的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现实的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首先是对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实际的危险,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近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债务人暂时地消极地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对其债权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没有构成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所以就没有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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