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公民非常重要的财产,在债务债权的纠纷中,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所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那么法院拍房被执行人不走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院拍房被执行人不走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拍卖房产后,被执行人不搬离房屋的,法院可以强制搬迁,将被执行人房屋内的财物搬到指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是所谓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新法优于旧法,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唯一一套住房在满足上述某些条件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三、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4、确定拍卖日期;
5、发布拍卖公告;
6、审查竟买人资格;
7、竟买人缴付保证金;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竞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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