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公文范文要怎么书写?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
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
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三)尾部
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
相关项目内容填写要清楚、准确、不能出现错漏现象,以免影响决定的权威力。批准逮捕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即以规定为依据,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批准逮捕。
该文书每批准逮捕1名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1份,不能数个犯罪嫌疑人共用一份。
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书意味着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后的流程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检察院是负责批准逮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犯罪案件,都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收到检察院批捕决定书的情况下,也是无权逮捕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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