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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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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意义上,义务冲突可以分为论理的义务冲突与实质的义务冲突。所谓论理的义务冲突是指法义务在抽象的、论理的层面上就已经存在冲突的情况;所谓实质的义务冲突是指与具体的情况相关联,事实上的两个法义务发生冲突,义务不能同时履行的情况。

①对于论理的义务冲突,一般是指由于法条竞合而导致的义务冲突。对于这种情况,日本学者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虽然也会产生表面上的义务冲突,但是就赋予义务基础的法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吸收法与被吸收法的关系以及法令所管辖事项等,都能够通过毫不矛盾的解释而在论理上最终被解决,因此它们并非本来意义上的义务冲突。”由此,对于义务冲突问题而言,我们主要需要讨论的是实质的义务冲突。

在刑法中,所谓义务冲突就是指同时被要求履行不能并存的两个义务,由于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而不能履行另一义务的情况。

①主要是指除了法条竞合之外的实质意义上的义务冲突。在我国刑法学中,对于义务冲突只是简单将其界定为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一种,而对于其具体法律属性、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均无详细论述。基于此,本文拟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这三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义务冲突是指一个人被迫同时履行数个互不相容的义务,因而进退两难的情形。法律上也同样如此,由于法律规定的复杂、多样和庞大,往往难以避免各规定之间发生抵触;而人类生活本身极其丰富,导致了人会同时负有多种义务;但是,单个人甚至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人们在不同时候履行不同义务虽然可能,却难以在同一时间履行互不相容之义务,这就产生了义务冲突的可能性。

何谓义务冲突,学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可分为如下两类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是指“当法律上规定了数个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并存,义务和义务发生冲突,不可能同时履行时,行为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义务优先履行,而对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事件,发生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数个不相容的法律义务,履行其中一方的义务,就必定不能履行他方的义务,从而使他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第二类观点认为,“所谓义务冲突,乃同时有数个不相容之义务存在,如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时,势必无法履行其他义务之谓”。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行为,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两个以上之义务,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各个义务间存在着冲突,行为人为了履行较高义务而被迫放弃较低义务的情形”。

义务冲突作为一种超法

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能够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已获得普遍认同和支持。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肯定义务冲突是一种排除犯罪性事由。但是,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结论上虽然相同,论证其合法化根据时却存在不同之洞见。

主要观点如下:

(1)有认为义务冲突为特别之紧急避险者,因此其解决之标准,乃求之于紧急避险之法理;

(2)有认为义务冲突乃依法令之行为者,基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乃适法之原理,应依正当行为之理论解决;

(3)亦有认为义务冲突具有紧急避险和法令行为之共同特征,究以何者为当,应检讨其构造而为决定者。

这个依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问题也有规律,要按照事物的规律将这个依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进行下去,生活中这种事还是时有发生,对大家处理这方面事情有帮助。才能将依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问题很好解决。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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