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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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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视居住一般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在怀孕或哺乳期等相关情形才会存在的,只要公安机关指定了监视居住,那么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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