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2、借条中约定利息又约定未如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主动进行审查。
3、当事人约定不承担风险、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定性
如双方当事人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约定本息固定收益条款的,则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系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借条主要就是为了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贷关系,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的话,借条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的材料,当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可能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还钱了,那么就会导致借条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了,至于是否要回借条的话,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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