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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倘若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如果个人的财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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