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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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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等。

1、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单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是由于若是实施了此种行为,可能会涉嫌犯非法捕捞罪,而涉嫌犯罪是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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