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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批捕的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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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因诈骗案对当事人批捕后,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将其关押在看守所,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被逮捕后只要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安机关执行批捕的手续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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