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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因诈骗案对当事人批捕后,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将其关押在看守所,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被逮捕后只要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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