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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切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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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在犯罪嫌疑人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之下,就可以委托律师的,委托律师之后,律师就可以携带在相关的证件材料,然后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等相关特殊的案件,是需要提前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同意之后才能够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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