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看中央卫视的法制节目,偶然听到了这样一个词语,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还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当然是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若悠网小编结合再次起诉,给你们讲解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这个问题。
不用重新起诉,被告不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要写执行申请书,带身份证、调解书、让法官写生效证明,立执行案就行了。
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收到对方起诉到法院的传票的,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根据对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确定如何应对:
1、如果对方的主张在以前法院的判决中已经被法院处理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2、如果是对方根据新的理由,提出了新的主张的,则应应该从对方的理由和主张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依据、证据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答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对方另行起诉的行为,并不影响已决案件的执行,你可以继续要求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
诉讼强制执行完毕,对方又以同一事实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此申请执行时,是不需要重新起诉的,因为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还有什么不懂得可以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