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5、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我国法律中明确的对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拥有这项权利的,对退回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完成的,并且对于退回侦查的次数也有限制,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这是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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