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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则没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当然代表所有继承人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实践中,对遗留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应否追加继承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很有必要进行统一,以维护尊严。
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
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怎么样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
1、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2、遗产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继承的,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有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为原告,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为原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为原告。
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认为他(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另行起诉。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非法的债务的话,不受法律的保护,比如说是因为赌博所欠下的一些债务,那么肯定是不属于合法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不受到法律的任何保护措施,也不需要偿还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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