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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的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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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的程序在当代的中国是需要按照完整的流程来进行处理的,首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批准逮捕的话,那么就会提起检察机关,然后进行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批准逮捕就会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就是回到公安机关来执行批准逮捕的措施。并且批准逮捕是不通知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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