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
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
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强制猥亵妇女或者是未成年人,将会按照《刑法》第237条当中所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来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当然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从事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将会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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