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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委托权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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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关于被执行人委托权限是怎么的??这个是什么样的一个问题呢?很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被执行人委托权限是怎么的?

被执行人委托权限是怎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并未提及,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根据授权代理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诉讼行为,有的则认为其存在并无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正确认识和理解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执行程序可分为执行通知和强制执行两部分。执行通知阶段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经程序,当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本人出庭,作出履行义务或相反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法院执行庭的执行通知书后,代表委托人出庭,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作为抗辩事由,要求暂缓执行或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行使请求权,而被执行人通过举证其抗辩事由的存在来行使抗辩权。当事人双方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法院执行庭则负责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于举证责任主要在被执行人一方,因此在执行通知阶段,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完全有必要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代表其委托人与申请执行人方相对应地行使权利。

强制执行阶段是执行程序中,在执行通知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财物,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等强制措施,来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过程。这一阶段,执行法律关系主要在法院执行部门和被执行人之间展开,这个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法院的单方行为,通过针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执行法律文书。此时被执行人的抗辩申请已被法院否定。由于是被执行人而不是其委托代理人承担实体义务,因此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作用已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执行通知阶段。辩证地看待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是我们在目前民诉法规定不尽明细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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