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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浏览: 163 次  来源:网络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因案件调查需要,或者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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