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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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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般都涉及财产问题,而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程序为社会公平公正保驾护航。那么在执行步骤之中被执行人财产有哪些?可供执行范围又有多少?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除上述直接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姻法》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四)混同的财产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公司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由此看来,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及混同财产。只要涉及这其中的一部分都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范围之内。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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