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被执行人是事业单位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  浏览: 469 次  来源:网络

现在社会中各种合同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当我们面对被执行人是事业单位如何执行处理呢?以下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被执行人是事业单位时,其一般相关法律责任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义务

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综合各种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⑴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履行的首项义务即为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人,当然地负有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

⑵管理义务。这既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其有义务尽自身能力将事业单位管理好,使法人能够有效运作,实现法人的利益最大化和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

⑶接受监督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接受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将人、财、物的使用权交给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监督主要着眼于对事业单位的定期与抽查性的不定期财务审计。以此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保证其法定代表人的廉洁奉公。要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包括调离、提任、解任、解聘、辞职、辞退等)审计。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

⑷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忠诚义务,始终将法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经营活动中全面履行自己的勤勉、忠实、关注义务。《公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负有这一义务,从而使其能更好地为事业单位工作和服务。

⑸保密义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不得泄露事业单位法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在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显得尤为重要。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词,在英文中通常被表述为liability、responsibility,用以描述因违法所导致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是原因,责任是结果),这是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最常见的含义,称之为一般法律责任。从广义的层面来看,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切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意味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本文所说的法律责任仅仅从狭义而言。以此而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所在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合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因此,在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时,所在的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表情况下,应当向本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表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而向本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单位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4、法定代表人超越本单位的目的范围,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单位的目的范围就是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事业单位的目的范围就是指事业单位所能从事的民事活动的领域,当代表人超越所在的事业单位的目的范围同第三人订立民事合同,该合同无效。此时,在第三人为使用时,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向该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当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由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负担相关责任,而相关的实际处理是麻烦的,没有明确的义务和关系确认,就没有办法合理处理以上问题。以上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若悠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