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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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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事由有:

起诉、请求、承认

1、起诉。

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

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请求的事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3、承认。

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作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

对于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

如果在还款日期满3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

借款人还钱时,诉讼时效就发生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已经进行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归于无效,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灭后,重新计算开始时效期间。

而一般来说,因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

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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