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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有两种处理方式,由嫌疑人自己申请和办案机关办理。
如果嫌疑人被羁押的,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然要侦查的,由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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