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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一份质押合同能对于多个债权,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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