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45 次  来源:网络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在检察院退回侦查了的情况下,必须要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能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的工作,结束补充侦查工作以后,正常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可。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触犯了刑事法律的,都将会受到拘留或者刑事处罚,如果在被处罚的阶段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此时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也是需要及时的遵守相关的规定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