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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二)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三)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四)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债务可以被划分为连带、或者是按份债务,此两种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各债务人需要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故此只要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或者是多个债务人提出债务的偿还请求。按份债务人对外承担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债务,可以向其他按份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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