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2、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1)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权债务违约的,违约人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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