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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体现在概念上,行使不安抗辩权后,通常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种是终止合同,第二种是解除合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举证义务在先履行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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