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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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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属于公司提前解约,应该给劳动者赔偿,不满6个月合同期,赔偿半个月工资,保险到解约日止。当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提前解约的其他条款,就按约定条款执行,是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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