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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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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进行逮捕的时候,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基本上是成立的,这个时候家属能做的就是为其聘请一名律师,在最大的限度上给予帮助,尽量的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减轻一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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