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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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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还没有结束之前,无法准确回答检察院是否会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也应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予起诉的决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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